[轉載自獨立媒體: http://www.inmediahk.net/node/1001331 ]
中大學生報/明報於高等法院的司法覆核勝訴,法官林文瀚指淫審處於初審時,沒有遵照淫褻及不雅物品管制條例 10 (b), 10 (e) 和 14(3)(c) 審議物件,犯了實質性的錯誤,宣判初審評級無效。中大學生報要求校方收回較早前的警告信,並向學生道歉。
淫審亂咁審 違反條例指引
條例 10(b), (e) 規定,審查員要考處一件物件的整體性效果,以及該物件是否有一個誠實的意圖 (honest purpose),而14(3)(c) 則要求淫審處要指認淫褻及不雅的部份。
在中大和明報兩案裡,淫審處粗疏地把登上的多篇文章,視為一個物品,但因為不同文章有不同的效果與目的,處方根本不應接受呈交,更不能把這些不同作 者,不同內容目的的東西,視為一物。法官又強調,審裁員而不用為評級公開解釋,但這不代表他們在審議時不用討論和給予原因,他們更要就著每一個原因達成一 致/大多數共識,該原因才能成立。若不同的審裁員,因為不同的原因而評定物品,這個評級並不成立。同樣的原則亦應引用在指認物件不雅/淫褻的部份,審裁員 不應以自己的觀感或腦中的圖像去評,而要具體指出那些部份,並就每一個指認出來的部份達成一致/大多數共識才能成立。
法官指出,淫審處的決定,會為一些人帶來刑責的效果,所以不是行政意向(opinion),而是有司法決定(determinative)效力的決定,其程序一定要緊跟條例,亦不能粗疏。
中大校方要道歉 劉遵義枉為校長
前學生報編輯曾昭偉要求校方收回較早前向學生報編輯發出的警告信,並公開道歉。
校長劉遵義不單沒有主動關心學生,捍衞學生的言論和表達自由,更沒有查明真相,弄清是非曲直的情況下,以警告信與學生劃清界線,有失大學的精神,亦有違校長的角色。
這次判決,對於本網站於去年五月「齊齊來貼 hyperlink」一評級,亦起參考作用。因為法官多番張調一件物件的定義,而在影視處呈交到淫審處的物件,並不是一個完整的物件(只包含一半的文 字),審裁處理應退回。在物件不完整的情況下,可能還能指認出不雅的部份,但根本難以就物件的目的與背景作討論。
此外,法官亦點出了淫審機制中,行政與司法糾纏不清之處,而且判詞亦有很多令人覺得矛盾的地方:如法官一方面承認要考慮物件的背景 (context),但這個背景卻只能從該物件本身去決定,背景的意思究竟是甚麼呢?法官只簡單地說可參考一般合理社會成員閱讀該物件的方法。
淫審制度應推倒重來
一直以來,淫審處主要的問題是認為自己在評物件,是行政分類,不涉及個人,所以相關人等,於初審時不能旁聽,不能提供更多資訊或專家意見;色放發言 人,曹文傑指出,這次判決,很明顯推翻政府的假設。事實上政府在諮詢文件上,亦指出淫審改革的困難,單單就修訂法定指引,已經搞不清應該由行政還是司法機 關來做。
也許,現在是時候推倒從來,把行政與司法分開,行政部份負責處理自動送審/投訴物品,給與建議,若有異議,再到一般的地方法院,以正式的司法程序,公開透明地審議。
相關文章
Oct 22, 2008
Subscribe to:
Post Comments (Atom)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